东海县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为丰富博物馆馆藏,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博物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藏品征集必须根据博物馆的性质、任务,从馆藏、陈列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着重征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来源可靠的藏品。
第二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藏品征集纳入“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在馆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征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征集工作小组负责藏品征集对象的筛选、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签订藏品征集合同、交付征集资金、办理藏品入藏以及资料归档等全过程工作。征集工作小组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经馆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藏品征集主要范围: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石刻、壁画;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等重要文献资料。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三)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四)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五)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和现代动植物标本、具有代表性的矿物标本。
(六)其它有必要征集的物品。
第四条 藏品征集方式
(一)捐赠。接受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或有偿捐赠。
(二)移交。接收考古发掘移交的文物;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藏品。
(三)调拨。接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藏品。
(四)购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一定经济代价向私人或文物商店购买符合馆藏要求的传世文物与标本。
(五)其它合法方式。
第五条 藏品征集程序
(一)藏品捐赠程序
捐赠的藏品,由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对藏品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征集工作小组至少3名成员同意并报馆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接受捐赠。征集工作小组无法确定年代的文物,应请专家鉴定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捐赠。确定接受捐赠后,登记标明捐赠物品名称、年代、数量等信息。根据捐赠物品的价值,给捐赠人颁发相应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奖励。有偿捐赠的藏品,由征集工作小组根据捐赠藏品的价值等具体情况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并报馆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二)藏品购买程序
(1)藏品征集经馆长办公会同意购买后,征集工作小组做好前期拟征集藏品资料收集工作,并制成相关档案资料。征集工作小组对拟征集藏品逐一进行讨论筛选,确定为可征集对象。
(2)征集工作小组依据确定的藏品类型邀请相应领域的专家进行藏品价格评估和鉴定。藏品价格评估和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评估和鉴定藏品过程、结果,要有文字图片等记录并存档。
(3)在完成藏品价格评估和鉴定环节后,博物馆与藏品所有人签订藏品征集购买合同,征集藏品交接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完成藏品入库手续。
(4)鉴定、评估、购买藏品,亦可委托国有文物商店或有经营文物买卖资质的企业按规范程序办理。
(5)在藏品征集工作中,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应邀请学校纪委(监察处)、国资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和监督。
(三)以移交或调拨方式征集的藏品,征集工作小组要做好交接记录,按规定完成入库手续。
第六条 藏品征集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家评审、价格合理原则,严格遵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征集资金的支付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其中:
(一)向文物商店、拍卖行、收藏品交流市场经营场所购进藏品,凭有效发票支付款项。
(二)收购费:指支付藏品征集成交的费用。
(三)交通运输费:指收购藏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四)保管费:指在购买和运输藏品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保险费用。
(五)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专家进行价格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六)差旅费等相关辅助费用:指与藏品征集工作有关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七)其他费用:指经馆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七条 藏品入藏。藏品征集到馆后,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对藏品进行审查与签字确认,并办理入藏手续。
第八条 藏品入藏后,征集工作小组对征集工作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在征集过程中发现实物与原来提供的资料不符,应立即暂停征集工作,报馆长办公会讨论处理。 征集过程中遇到其他情况,及时向馆长办公会汇报,请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征集资料的管理
藏品征集项目结束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对征集资料进行整理,对于调查和征集藏品所产生的所有资料及其原所有者的资料建立详细的档案,分门别类移交保管人存档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纳入馆藏的历史文物、革命文物等,应报备主管部门并按要求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博物馆馆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博物馆。
东海县博物馆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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